因被迫订立不平等条约将部分主权(如外交主权)交给别国而受其“保护”的国家。是殖民地的一种形式。
bǎohùɡuó〈名〉因被迫订立不平等条约将部分主权(如外交主权)交给别国而受其“保护”的国家。是殖民地的一种形式。
一種殖民地。因簽訂不平等條約,致使國家無自理內政、外交之權,需受他國保護監督者,即稱為「保護國」。如:「西班牙曾經是許多南美國家的保護國。」《大馬扁》第一六回:「那王照本不明外國保護國事犯的例,只道自己是有罪的人,不敢見客,任由康、梁安置。」也稱為「被保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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