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义为犯法的行为,引申为“过失,把过失归到某人身上”、“刑罚”、“苦难,痛苦”。
作恶或犯法的行为:犯罪。
过失;错误:此天之亡我,非战之罪也。——《史记》。
苦难;祸殃:受罪;罪殃。
刑罚:墨罪五百,劓罪五百…杀罪五百。——《汉书·刑法志》。
归罪于:禹、汤罪己,其兴也悖焉。——《左传·庄公十一年》。
惩罚;治罪:过不罪,无功受赏,虽亡不变亦可乎?——《韩非子·五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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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意。从辛,从自,言罪人蹙鼻苦辛之忧,自亦声。本义:作恶或犯法的行为)。
2.同本义。
3.罪人。
4.过失;错误。
5.刑罚。
6.捕鱼竹网。
7.归罪于。
8.惩罚;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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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罪过;犯法的行为。《出师表》:“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span class="fontred">罪</span>。”《狱中杂记》:“苟入狱,不问<span class="fontred">罪</span>之有无,心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
2.②有罪的人;罪犯。《赤壁之战》:“近者奉辞伐<span class="fontred">罪</span>。”
3.③过失;过错。《垓下之战》:“此天之亡我,非战之<span class="fontred">罪</span>也。”《廉颇蔺相如列传》:“因宾客至蔺相如门谢<span class="fontred">罪</span>。”
4.④惩罚罪行。《韩非子·五蠹》:“以其犯禁也,<span class="fontred">罪</span>之。”
5.⑤归罪于。《寡人之于国也》:“五无<span class="fontred">罪</span>岁,斯天下之民至焉。”
6.⑥犯罪。《训俭示康》:“远<span class="fontred">罪</span>丰家。”
捕魚竹网。从网、非。秦以罪爲辠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