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包括(1)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2)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3)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儿媳或女婿的父母;(4)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夫或妻的兄弟姐妹的配偶。生育自己配偶的血亲和自己生育的血亲的配偶称为直系姻亲,如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配偶的旁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称为旁系姻亲,如配偶的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配偶。
(名)由婚姻而结成的亲戚。
yīnqīn〈名〉由婚姻而结成的亲戚,如姑父、姐夫、妻子的兄弟姐妹以及比这些更间接的亲戚。
由婚姻而產生親屬關係的人。如配偶、姐夫、妻子的兄弟姐妹等。唐.袁郊《紅線》:「專膺指使,敢議姻親。」《儒林外史》第四四回:「又有一家,是徽州人,姓方,在五河開典當行鹽,就冒了籍,要同本地人作姻親。」
由婚姻而结成的亲戚。例妹夫、姨夫、嫂子的兄弟姊妹都属于姻亲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