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审理﹑裁决狱讼。唐代官吏考绩,有"四善二十七最"名目,其六为判事之最。
審理、裁決訴訟。《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決斷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唐.白居易〈得景爲縣官判事案成後自覺有失請舉牒追改刺吏不許欲科罪景云令式有文〉:「先迷後覺,判事雖不三思;苟有必知,牒舉明無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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