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制,平民可以用钱财买得爵位或用买得某种爵位的钱财赎罪。
用金錢買得官位。《史記.卷三○.平準書》:「議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減罪。」《漢書.卷四九.鼂錯傳》:「郡縣之民得買其爵,以自增至卿。」也作「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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